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號(關于實施貿易救濟措施貨物進口報關單自動計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8-01-18 來源:蘇州德意道通 點擊:622次
為進一步深化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降低放行前因貿易救濟措施實施設置的海關核查率,海關總署對H2010通關系統和海關預錄入系統進行了優化,對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進口報關單實行自動計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屬于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貨物且貨物原產地為涉案國(地區)的,除按照現行規定規范填報外,應據實在報關單規格型號欄目中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反傾銷稅率”、“反補貼稅率”和“是否符合價格承諾”等計稅必要信息(填報要求見附件)。凡信息填報完整準確的,H2010通關系統自動計稅;信息填報不準確、系統無法實現自動計稅的,轉為人工核查處置。申報進口實施保障措施貨物的報關單,仍按照現行規定申報。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屬于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貨物,無論進口貨物原產地是否為涉案國(地區)的,均應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等);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據文件的,應做出情況說明;不能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是否為涉案國(地區)的,可選擇將規格型號欄目中“反傾銷稅率”和“反補貼稅率”項目留空,系統轉人工處置。
對于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為涉案國(地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需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實施保障措施貨物除外),包括通過境外貿易商間接進口。僅能提交由境外貿易商制發的商業發票時,發票應包含原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編號。
對于涉案國(地區)企業已經與商務部簽署價格承諾協議的,進口貨物收貨人還應提交簽署價格承諾協議企業出具的出口證明信。
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以電子方式提交上述所有單證,對未以電子方式提交的,H2010通關系統將予退單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單證內容應當與持有的單證正本一致;單證紙質文件無需提交,但應當按照海關有關規定留存。海關認為必要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補充提交單證紙質正本。
三、為方便準確填報,相關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反傾銷稅率、反補貼稅率和“是否符合價格承諾”等信息,海關預錄入系統已做維護,企業填報時只需按照提示勾選即可。
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填報要求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15日
填報要求
對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商品,在填報報關單規格型號欄目時的格式要求為:“|< >< >< >< >< >”。“|”、“<”和“>”均為英文半角符號。
第一個“|”為在規格型號欄目中已填報的最后一個申報要素后系統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的分割符(若相關商品稅號無規范申報填報要求,則需要手工錄入“|”),“|”后面5個“< >”內容依次為“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如無原廠商英文名稱,可填報以原廠商所在國或地區文字標注的名稱,具體可參照商務部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相關公告中對有關原廠商的外文名稱寫法)”、“反傾銷稅率”、“反補貼稅率”、“是否符合價格承諾”。其中,“反傾銷稅率”和“反補貼稅率”填寫實際值,例如,稅率為30%,填寫“0.3”。“是否符合價格承諾”填寫“1”或者“0”,“1”代表“是”,“0”代表“否”。填報時,5個“< >”不可缺項,如第3、4、5項“< >”中無申報事項,相應的“< >”中內容可以為空,但“< >”需要保留。
以下填報范例供參考:
舉例1: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0.2>< ><0>”,表示該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為20%,非價格承諾;
舉例2: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 ><0.5><0>”,表示該商品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率為50%,非價格承諾;
舉例3: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0>< ><1>”,表示該商品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商品,由于申報價格符合價格承諾,不征收反傾銷稅;
舉例4: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0><0><1>”,表示該商品屬于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商品,由于申報價格符合價格承諾,不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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