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優惠貿易協定貨物申報無紙化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7-12-29 來源:蘇州德意道通 點擊:687次
為深化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便利貨物通關,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進一步推進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申報無紙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向海關申報進口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時,可自行選擇以下方式:
(一)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的,進口人在申報進口時,應當以電子方式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據文件、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等單證正本(以下簡稱原產地單證),并按照《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以電子方式提交原產地單證操作規范》(見附件)的要求辦理。
(二)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進口人仍按現行規定提交原產地單證紙質文件。
二、進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要求辦理的,申報進口時無需提交原產地單證紙質文件,但應當按照海關有關規定保存原產地單證。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原產地單證正本。
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貨物仍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53號公告要求申報。
四、本公告中“原產地證據文件”是指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
特此公告。
附件: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以電子方式提交原產地單證操作規范.doc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以電子方式
提交原產地單證操作規范
對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進口人應當按以下要求以電子方式提交原產地單證:
一、對尚未實現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內容和填制要求見附表1),在申報進口時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進口貨物具備優惠貿易協定有關原產資格、但進口人未按上述規定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的,應當在貨物放行前,就進口貨物具備優惠貿易協定有關原產資格事宜補充申報并提供稅款擔保。
對已實現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無需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
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情況見附表2。
二、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聲明申報進口時,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聲明。
三、以電子方式上傳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轉確認書》無需上傳。
四、以電子方式上傳的文件格式標準,參照《通關作業無紙化報關單證電子掃描或轉換文件格式標準》(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69號)。
五、進口人填報的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和以電子方式上傳的單證內容應當與其持有的單證正本一致。
六、本規范中原產地單證是指原產地證據文件正本、商業發票正本、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等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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