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申報行為,降低通關制度性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及海關總署2009年第49號公告,現就一般貿易進口稅則品目8703項下非中規車申報規范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非中規車,指針對中國大陸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市場設計生產但通過平行進口等貿易渠道進入中國大陸的車輛。
二、非中規車適用無紙化申報,同一批次進口的非同一型號車輛應分項申報。
三、企業申報時,應當同時填寫“價格補充申報單”,作為報關單相關欄目完整申報的必要內容。其中,
“買方”欄填寫進口車輛實際買方;
“賣方”欄填寫進口車輛實際賣方;
“簽約日期”欄填寫實際買賣雙方間簽訂正式銷售合同的日期;
在“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欄內依次填報:進口車輛年款、進口車輛型號及標準配置官網含稅價格、所有選裝配置及對應官網含稅價格,各填報項目間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四、進口申報時主動進行補充申報的,在報關單備注欄填寫“#已補充申報”。
五、如進口車輛實際買方與報關單收發貨人(或消費使用單位)一致的,在備注欄填報“收發貨人自營”(或“消費使用單位自營”);兩者不一致的,在備注欄填報“非自營”。
六、除原有報關單隨附單據外,還需上傳以下單證:
(一)原始合同、發票、箱單、付匯憑證等單證的掃描件。
(二)供貨商采購發票、出口報關單、往來函電等;針對進口車輛采購流程作出的書面說明,體現完整貿易環節及每環節的利潤、折扣比例情況。
(三)上傳簽約日當月的車輛官網截圖,美規車輛可用車輛隨附“車窗紙”掃描件代替。
(四)申報俄羅斯規、墨西哥規車輛,如出口商享受退稅,需上傳相關退稅證明材料;無法完整提供的,書面說明單證缺失項及原因,并于申報之日起180天內,聯系海關總署稅收征管中心(上海)補充。
(五)中東規車輛需上傳車輛主要配置信息。
七、進口申報時未同時補充申報的,在申報后2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地現場海關補充申報。未按時補充申報的,海關將視情實施稅收風險排查處置。
八、報關單規格型號欄、補充申報單和隨附單證的填報指引見附件。報關單及補充申報單其他欄目填寫要求按現有規定辦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具體填報指引
一、報關單規格型號欄
1.原銷售目的國車版、型:原銷售目的國為美國、歐洲(除俄羅斯外)、俄羅斯、加拿大、墨西哥、中東等地的非中規車應分別填報“美規”、“歐規”、“俄規”、“加規”、“墨規”、“中東規”;對于非上述規制的非中規車應填報“其他非中規車”。
2.型號:應填報“原型車品牌+型號”,型號應具體到細分型號,如寶馬X5 xDrive35i、路虎攬勝HSE等。
二、補充申報單
1.進口車輛實際賣方:轉讓車輛所有權及風險、并收到車輛價款的銷售方。
2.進口車輛實際買方:獲得車輛所有權,承擔相關風險及付款義務的企業。
3.簽約日期:填報實際買賣雙方間簽訂正式銷售合同的日期,格式如“2017年10月24日”。
4.進口車輛年款:指車款年份,并非車輛生產年份,如2017年生產的2018款車輛,應填報“2018款”。
5.進口車輛型號:需完整填寫品牌、細分型號及詳細發動機型號,各項目間用“/”分隔。
6.進口車輛所有選裝配置:完整填寫中文名稱、外文名稱和配置代碼,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7.相關項目如沒有,應填報為無,但應保留前后的“/”,如“/無官網價格/”、“/無配置代碼/”。
三、隨附單證
1.原始合同、發票:應體現貨物實際買方、賣方。
2.付匯憑證:應包括定金預付及應稅傭金等。
3.車輛官網截圖:應體現車型基礎價格、選配及費用;無官網價格的可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