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執行(《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申請書》,附件1)。
二、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主管海關可以通過信息化系統獲取有關材料電子文本的,申請人無需另行提交。
三、主管海關應當對申請經營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是否符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范》(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告)進行實地驗核。
四、經審核符合注冊條件的,主管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附件2)。
《注冊登記證書》自制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五、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注冊資質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變更申請書》(附件3)以及相關材料,辦理海關手續:
?。ㄒ唬┖jP監管作業場所面積發生變更的;
?。ǘ┖jP監管作業場所類型發生變更的;
?。ㄈ蹲缘怯涀C書》所載其他內容發生變更的。
經審查同意變更的,主管海關應當換發《注冊登記證書》。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變更經營主體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且重新申請設立。
經審查認為不屬于變更情形的,主管海關應當書面告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辦理其他相應的海關手續。
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在辦理注冊申請時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功能布局和監管設施示意圖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通報,并且重新提交上述材料。
八、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延續申請,并且提交《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延續申請書》(附件4)。
經審查符合延續條件的,主管海關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延續《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3年。
經審查不符合延續條件的,主管海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的海關監管貨物作出處置。
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時間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注冊登記證書》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九、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注冊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海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
十、申請注銷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jP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的海關監管貨物已經全部依法處置完畢,相關海關手續也已經全部辦結的;
?。ǘ┖jP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涉及走私案件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相關案件已經結案的。
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注銷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應當交回《注冊登記證書》。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關應當注銷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注冊,并且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銷決定書》(附件5),收回《注冊登記證書》:
?。ㄒ唬┳杂行趯脻M未延續的;
(二)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依法終止的;
?。ㄈ┳砸婪ū怀坊?、撤銷的;
?。ㄋ模┯捎诓豢煽沽е伦允马棢o法實施的;
?。ㄎ澹┮罁?、行政法規規定,注冊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注冊被海關注銷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或者有關當事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的海關監管貨物作出處置。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