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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積極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整合優化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現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以下簡稱《信用辦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除《信用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海關還可以采集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下列信息:
(一)企業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國外通報、退運、召回、索賠等情況;
(二)因虛假申報導致進口方原產地證書核查,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等情況。
二、除《信用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三、除《信用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在申請認證期間,涉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
四、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認證企業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海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三)優先辦理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以及相關業務手續,除首次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關可以實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業自主聲明,免于實地驗核或者評審。
五、除《信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高級認證企業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海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三)優先向其他國家(地區)推薦食品、化妝品等出口企業的注冊。
六、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失信企業還適用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七、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認證企業涉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八、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非企業性質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其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比照《信用辦法》實施。
九、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