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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要求,現決定對相關單證格式進行修改,有關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涉及4種單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JG01,簡稱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JG02,簡稱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JG21,簡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JG22,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調整后的單證樣式參見附件。
二、此次修改對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布局結構進行了優化,版式由豎版改為橫版,紙質單證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單證。
三、進口貨物報關單增加9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5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口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裝貨港”修改為“經停港”、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五、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2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合同協議號”、“包裝種類”、“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經停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境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 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六、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0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合同協議號”、“指運港”、“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包裝種類”、“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境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修改后的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啟用,海關總署2016年第28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入境、出境貨物報檢單同時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附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樣單).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