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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擁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以下簡稱臺胞)可以報名參加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臺胞報考條件應符合《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規定要求。各直屬海關應將《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視為有效的身份證件受理臺胞考試報名,并給通過考試的臺胞頒發《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證》。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