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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06年3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8號公布,根據2015年11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已經《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署令第238號)修改并公布,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將《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附件3《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譽度等級告知書》中的“檢驗檢疫機構”改為“海關”。修改后樣張見附件1至3。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doc
2.出入境口岸衛生監督采樣憑證.doc
3.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譽度等級告知書.doc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