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號(關于間苯氧基苯甲醛實施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8-02-08 來源:蘇州德意道通 點擊:688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自2018年2月8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稅則號列:2912.4990)采用征收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8年第8號公告(詳見附件),并明確了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具體商品范圍。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8年2月8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商務部2018年第8號公告明確的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范圍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29124990.10。
如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據此決定對其征收反傾銷稅,在征收反傾銷稅措施實施期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12.4990項下屬于上述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范圍的商品時,商品編號也應填報為29124990.10;如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不實施反傾銷措施,本公告關于商品編號的填報要求屆時不再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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