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署令236號)有關規定,現將海關歸類、價格和原產地預裁定實施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預裁定的申請人應當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出口貨物發貨人。
二、申請人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3個月前向其注冊地直屬海關提出預裁定申請。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且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在貨物擬進出口前3個月內提出預裁定申請: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調整原因造成申請時間距實際進出口時間少于3個月的;
(二)申請企業在海關注冊時間少于3個月的。
三、申請人申請預裁定的,應當通過電子口岸“海關事務聯系系統”(QP系統)或“互聯網+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書》(以下簡稱《預裁定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見附件1)。
四、海關在接到《預裁定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
申請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補正通知書》(以下簡稱《補正通知書》,見附件4)之日起5日內進行補正。
五、海關對申請人申請的海關事務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以及海關總署公告作出預裁定決定,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書》(以下簡稱《預裁定決定書》,見附件5)。
除涉及申請人商業秘密的,海關將通過網站等方式公開預裁定決定內容。
六、作出預裁定決定過程中,海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海關事務有關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見附件6)之日起5日內提交相關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終止預裁定,并且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終止預裁定決定書》(見附件7):
(一)申請人在預裁定決定作出前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撤回申請書》(見附件8)申明撤回其申請,海關同意撤回的;
(二)申請人未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樣品的;
(三)由于申請人原因致使預裁定決定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的。
八、符合撤銷情形的,海關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撤銷通知書》(見附件9)并通知申請人。
九、申請人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書》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時,應當按照《預裁定決定書》申報,并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寫:“預裁定+《預裁定決定書》編號”(例如:某份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為R-2-0100-2018-0001,則應當在備注欄內填寫“預裁定R-2-0100-2018-0001”),海關予以認可。
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進口人應當在貨物進口時按照規定方式提交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
十、原產地預裁定以申請人提交的《預裁定申請書(原產地)》所列商品稅則號列為基礎作出。貨物進口時,海關認定商品歸類與《預裁定決定書(原產地)》不符的,該《預裁定決定書(原產地)》不予適用。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第十五至二十條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實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關不再受理海關預歸類、價格預審核、原產地預確定申請。
十三、本公告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書.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受理決定書.doc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doc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補正通知書.doc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書.doc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doc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終止預裁定決定書.doc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撤回申請書.doc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書撤銷通知書.doc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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