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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進口貨物疏港分流作業,現對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因港區不具備存放條件必須疏港分流的進口凍品、生鮮、特殊物品(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藥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貨物,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可申請開展疏港分流作業。除上述情況外,僅允許在防止貨物阻塞港口的情況下,申請開展疏港分流作業。
二、進口貨物疏港分流作業,應在同一港口范圍內由一個港區向另一個港區,或由一個港區向從事公共堆存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開展。
三、進口固體廢物禁止辦理疏港分流業務。
四、疏港分流貨物需開展境內公路運輸的應施加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