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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于2019年1月23日,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0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的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特許權使用費后續征稅”,代碼9500,適用于納稅義務人在貨物進口后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并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后的規定時限內向海關申報納稅。
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出臺公告后,我的第一個反應就是特許權使用費需要進行報關申報,但
何時申報?
如何申報?
規定的時限是多久?
我們認為應當在3月1日前后會有明確!!!
果不其然,2019年3月27號,總署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
1.填制報關單時,應當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確認是否存在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2.對于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無論是否已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都應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
3.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的金額應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無需填報在“總價”欄目;
4.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并填寫《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
5.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填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6.已按規定填報,但未按規定期限(30天)向海關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其應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辦理申報納稅手續之日或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總結一下:
進口報關時,需如實填制報關單“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已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同貨物一起申報,在“雜費”欄中如實填寫。未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實際支付后30日內以監管方式“9500”進行申報。
少報漏報或沒有按規定時限(進口時已支付,同貨一起申報;后支付的,在支付后30日內)進行申報的情形,都將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企業大蝦們,趕緊召集負責海關事務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一次進出口海關法規學習吧,讓高管們知道,特許權5月1日起開始申報征稅。
此次和錢有關系的公告,公告編號非常不錯:
“吾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