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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主動披露是什么?過往也有不少企業不是很了解這個制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今天就來說說這個主動披露制度。
一、定義和由來
Q1:什么是主動披露制度?
A:主動披露制度是指與進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企業、單位在進出口貨物放行后,自查發現其進出口活動存在少繳、漏繳稅款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情況,主動向海關遞交書面報告并接受海關處理。海關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置的制度。
Q2:主動披露制度的發展歷史是怎樣的?
A:2014年11月6日出臺的《海關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方案》,其中第三點第14條,創新企業管理和稽查制度,首次提出了建立“主動披露”制度,企業主動報告違規問題或差錯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2016年11月1日生效的海關總署令〔2016〕230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對主動披露進行了定義和明確。
二、主動披露的判定標準
Q3:海關對于企業主動披露的標準是什么?
A: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遞交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海關可以認定有關企業、單位主動披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主動披露:
(一)報告前海關已經掌握違法線索的;
(二)報告前海關已經通知被稽查人實施稽查的,列入稽查范圍的事項;
(三)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或者隱瞞其他違法行為的,避重就輕,蒙混過關的。
三、主動披露的紅利
Q3:主動披露對于企業有何實質的紅利?
A:紅利一: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主動披露的進出口企業、單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紅利二: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需符合:
(一)漏繳或少繳稅款占應繳稅款比例10%以下(出口多退稅款占應退稅款10%以下),且漏繳稅款在25萬元以下(出口多退稅款在25萬元以下);
(二)程序性違規,未影響稅款征收、出口退稅管理或者許可證管理。
紅利三:減免滯納金
對主動披露并補繳稅款的進出口企業、單位,海關可以減免滯納金。
紅利四:處罰50萬元以下,不影響企業信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8號第九條: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主動披露,實惠多多!!! 廣大企業自查發現一些問題,主動向海關披露,心情大悅,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