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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號令共32條,225號令共24條,237號令在225號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完善制定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補充認證企業分為高級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
*明確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并提出新詞“三互”: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海關采集信息把原有企業注冊登記信息和進出口經營信息更改為:企業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及企業相關人員基本信息;企業進出口及進出口相關的經營信息;
*海關采集信息增加:企業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信息;
*海關采集信息由原來的企業在其他行政部門的信息改為: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信息;
*對每年1月1日 至6月30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進行明確;
*新增海關將企業列入信用信息異常的條目及情形;
*新增公示信用信息內容:海關對企業行政許可信息,海關對企業行政處罰信息,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信息;海關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
*明確《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由海關總署制定并對外公布;
*更改了失信認定的情形:刪除非報關企業1年內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違規行為2次以上的情形;更改報關企業1年內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為30萬元;刪除上一季度關于報關差錯率的考核;增加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抗拒海、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增加因刑事犯罪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更改“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且未有失信情形的企業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為:“自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且連續2年未發生失信情形的企業認定為一般信用”;
*企業申請成為認證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適用認證企業管理申請書》;
*企業主動撤回認證申請由終止認證改為未通過認證;重認期間放棄認證的,視為未通過認證;
*明確未通過認證的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向海關提出認證申請;
*明確海關制發《企業信用等級認定決定書》,在送達日生效;
*明確申請認證期間,有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立案或調查的,可以終止認證;
*明確申請認證期間,企業被海關稽查、核查,可以中止認證,中止時間超過3個月的將終止認證;
*明確高級認證企業調整為一般認證企業的,1年內不得申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
*海關或申請企業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對企業進行認證更改為:海關或企業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就企業認證相關問題出具專業結論;
*明確一般認證企業進出口貨物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50%以下,高級認證為20%以下;
*明確 一般認證企業,海關收取的擔保金額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擔的稅款總額;
*明確 高級認證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明確 失信企業進出口貨物查驗率在80%以上;不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加工貿易全額擔保;
*新增 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更改拖欠應繳罰沒款項的認定時間由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改為:“超過6個月”;